《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二账簿凭证管理_速开张(天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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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二账簿凭证管理

发布日期:2021-10-07 14:04:38 浏览次数:

天津审计继续将《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二账簿凭证管理部分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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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凭证管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多次违反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丢失、损坏、转移、隐匿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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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凭证管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多次违反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应重视账簿凭证的管理和保管,原则上企业自设立后所有的财务档案都应留存直到企业注销,在企业进行审计取得审计报告时,账簿和凭证也是重要的审计依据。
天津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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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凭证管理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多次违反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丢失、损坏、转移、隐匿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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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凭证管理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不满25份或者票面金额累计不满10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25份以上不满100份或者票面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4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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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凭证管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反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反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