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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应由哪方设立项目公司

发布日期:2017-07-16 20:24:46 浏览次数:

公私合营模式(ppp),ppp项目模式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模式转移给社会主体(企业)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共同体关系,政府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减小。这种模式需要合理的选择合作项目和考虑政府参与的形式、渠道、范围程度。

财金156号文《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项目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在项目初期阶段,项目公司尚未成立时,政府方会先与社会资本(即项目投资人)签订意向书、备忘录或者框架协议,以明确双方的合作意向,详细约定双方有关项目开发的关键权利义务。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政府方重新签署正式PPP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承继上述协议的补充合同。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第二十三条指出“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也就是说,是否成立项目公司,决定权在社会资本,但是政府可以参股。如果要成立PPP项目公司,PPP项目合同是项目公司和政府方签订。2015年4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联合印发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机构应当在招标谈判文件中载明是否要求成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似乎将是否成立项目公司的权利交给了“非社会资本”(项目实施机构)。